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领导人员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有关的社会团体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校级领导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审议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处级领导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请,由学校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相应规定把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相关职务,应当在 3个月内辞去。
五、领导人员兼职不得超过 2 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六、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兼职活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党委组织部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