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6-09 点击数: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

                            202269

 

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

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上级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如本年度工资发生变化,可待下年度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重新核定交纳党费数额。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上级组织部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通过财务装备处按照45%的规定比例将部分党费上缴省公安厅直属机关党委。所留存党费的50%用于学校层面党的活动,另50%返还各党支部。所留存的离退休党员党费全额返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使用前具体经办人填写《党费使用审批表》,经所在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党费额度单笔预算10000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党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与党建活动经费实行分开管理,并按照上级关于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装备处负责办理,财务装备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支部应及时将本支部党费交费凭证交党委组织部。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

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省公安厅直属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学校基层党组织通报。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鲁警院党〔201710号)同时废止。上级党组织有新规定的,以上级党组织新规定为准。

 

附件:1.山东警察学院党费使用审批单

      2.党费交纳计算公式

 


附件1

山东警察学院党费使用审批单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党费用途

 

支出预算

(含支出项目及清单)

 

党组织

审核意见

 

                                           (盖章)

党支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党总支负责人签字:                        

党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初审人签字: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1.各支部使用党费前,应填写此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2.本表一式两份,财务装备处与党委组织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党费交纳计算公式

 

一、 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公式

(一)在编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二)人事代理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保险-校内补贴)×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三)合同用工党员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保险)×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相应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公式

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相应比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抄送:学校党委委员。

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                         202269印发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警察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