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学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校内党校在学院党建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发〔2008〕13 号)等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发展对象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学院党校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员教育管理为原则,以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目标,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院的中心任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高水平服务党的建设和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民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学院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学院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要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学院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用改革创新有为的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学院党委任命,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党总支书记兼任。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委会会议,研究和决定党校的培训计划和重要事项。校委会在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校设办公室,具体职责由组织人事处承担。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党校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研究党校工作和干部培训规划及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党校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至少一次听取党校工作汇报。党委成员定期到党校讲课,指导并参加重要学习、研讨等活动。副校长可列席党委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会议。党校要主动接受上级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教学科研
第九条 学院党校的教学以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为主课。党的理论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中心内容,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全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头脑,引导学员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好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十条 坚持把党性教育作为学院党校必修课。认真贯彻“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的学习培训,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强化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廉政教育,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世情国情党情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精神境界。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学院党校坚持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坚持讲授与研讨、讲授与自学、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运用多媒体、互联网、灯塔—党建在线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学院党校教学工作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坚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党建理论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党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作用。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学院党校要注重发挥利用学院的学科和师资队伍优势,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党校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宽阔的社会视野和把握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 学院党校可聘请校外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或专家学者,公安一线优秀党务工作者或英模人物,到校授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五条 学院党校聘任的学院内兼职教师所完成的教学活动,在工作量计算、课时费发放、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业务教学同等对待。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学员管理,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通过学习管理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通过组织管理完善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在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十七条 学院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学习建档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规范学员成绩考核及党校证书管理制度,学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党校结业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由党校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八条 学院党校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院党校办公场所、教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等教学资源与学院教学资源共享。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网上党校”网页,实施网上教学与管理,及时传达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会党校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